“使用权者”率先进行赔偿
昨天,记者在东莞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会议现场看到,东莞建工集团、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等负责人作为电梯所有权者和使用权者代表签订了《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根据新规定,今后不管电梯事故是谁造成的,使用权者都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率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后,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
记者昨天获悉,东莞首次将商品住宅小区共用电梯的维护纳入住房维修范畴,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东莞市质监局局长罗晓勤指出,根据新实施的《东莞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将构建以电梯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维保运作职责体系;落实政府监督检验与法定检验相分离的电梯检验新体制;并推动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发挥保险的社会救助和制约机制。
“使用权者”有权追诉其他责任方
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解释,“首负”不等于最终责任,使用权者有权追诉其他责任方。由于责任关系不明,物业公司往往会请“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造成电梯安全隐患,“今后要完善制度,抓责任龙头。”
据悉,为解决首付使用权者“赔不起”的问题,满足消费者赔偿到位的需求,新监管方案里提出引入电梯安全保险制度。记者了解到,根据平安保险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方案,每台电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台电梯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0万元,每张保单年累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